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劉樹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上訴人
劉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4萬8,27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40 萬4,533 元【計算式:209,0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之99年1 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見本院士簡調字卷第9 頁之土地登記謄本》×1,573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面積》×3867/100000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691,500 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見本院訴字卷㈢第214 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12,713,033元+691,500元=13,404,533 元《元以下4 捨5 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008 元,惟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 萬9,308 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查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40 萬4,533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012 元,惟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2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