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周金條
- 上訴人
- 李勤益
- 上訴人
- 李賢德
- 上訴人
- 張義忠
- 上訴人
- 蔡明志
- 被上訴人
- 鄭麗珍
- 被上訴人
- 鄭麗姬
- 被上訴人
- 吳鄭麗玉
- 被上訴人
- 林鄭麗月
- 被上訴人
- 鄭楊明珠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繼勝
鄭天才
陳鄭寶瑟
鄭天豹
鄭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