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戴彩雲
樓
之2
白明勝
白明弘
之2
白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秋碧、唐明陽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