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0號
- 抗告人
- 陳俊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清貴、黃永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清貴、黃永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