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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鍚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告
許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祈文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應以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訴,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堪謂為無欠缺,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鍚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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