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許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祈文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應以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訴,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堪謂為無欠缺,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