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3號
- 上訴人
-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海萍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於上訴狀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惟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即欲請求第二審法院於廢棄原判決後,改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