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林美均(原名:林美華)
- 被上訴人
-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林美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 日通知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況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林美均提起之本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故上訴人林美均亦無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林美均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