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陳美華
- 被上訴人
- 太乙宮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