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內湖國泰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源
- 上訴人
- 巫慶仁
- 被上訴人
- 徐安廷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淯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叁佰零捌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