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謝忠誠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峯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零玖拾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計算式:(655 +606 +83×1/3 +273 ×1/3 )《平方公尺》《即所有權面積》×22,4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1379.67《平方公尺,小數點後第3 位以下以下4 捨5 入》×22,400《元/平方公尺》=30,904,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