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謝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整(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85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4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29,867 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0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x (1/3x453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3,382,400元
(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263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963,733 元
(四)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367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740,267 元
(五)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3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21)(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156,800 元
(六)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6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344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568,533 元
(七)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1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862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19,308,800 元
(八)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1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442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9,900,800 元
(九)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11-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168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3,763,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