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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告
戴睦
被告
魏秀晏(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魏辰儒(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楊純惠(即魏孝存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理人
被告
魏金鑾
被告
魏金燕
被告
魏良家
被告
魏孝安
被告
魏佑展
被告
魏延泰
被告
魏文欽
兼上列六人
魏祿賢
兼上列六人
共同訴訟代
兼上列六人
理人
被告
李 罕(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魏志明(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魏吉妮(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魏志宗(即魏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共 劉立鳳律師
同訴訟代理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魏萬財

      魏天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圖一,應更正如後附附圖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遺漏,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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