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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溫以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頻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潘姵如

      塗豐駿

      李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係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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