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溫以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頻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姵如
塗豐駿
李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係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