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杜錫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