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泓伾
- 即原告
- 廖崋媜
- 即原告
- 陳柏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叁元(第一、二、三項聲明各核定為壹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捌佰伍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叁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其中第一審部分,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其中第二審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共計應補繳肆拾捌萬貳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