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小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呂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