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蔡誠
- 即原告
- 1
- 即原告
- 藍沛楓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侯水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藍引等六人間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
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