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4號
- 原告
- 王永信
- 訴訟代理人
- 王娟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王美珍間100 年度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王美珍間100 年度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