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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壹、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被告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伸公司)等

貳、判決結果

一、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務報告中,關於關係人交易部分,有隱匿之情事,可以認定。

二、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報報告中,除關係人交易部分外,原告主張之其他虛偽、隱匿情事,不能認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事實及理由要領詳如附件)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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