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美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拾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61萬7,467 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