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李正義
- 聲請人
- 李陳秀嬌
- 聲請人
- 賴安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
- 聲請人
- 黃昭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
- 聲請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