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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聲請人
李正義
聲請人
李陳秀嬌
聲請人
賴安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
聲請人
黃昭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
聲請人
前列四人共同
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