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孫玉坤
- 被上訴人
- 侯受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