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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王智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興華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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