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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麗芬孫曉青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聲請人
宋靝屹
即上訴人
相對人
楊庭安
即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何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續行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下午3 時之期日已通知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亦依法請假,爰請求依102年1月8日傳票內容進行民事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規定之言詞辯論期日未包含準備程序期日在內。

三、經查:本院102 年1 月8 日之期日通知書,於期日種類欄內誤載為「準備程序」,有上訴人提出之通知書可據,尚難謂本院102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本件上訴人既未受言詞辯論期日之合法通知,則其雖未到場辯論,不生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第2 項規定兩造遲誤不到,視為撤回上訴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續行訴訟,應予准許。本院102 年1月9日通知係屬誤發,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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