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藍蔡誠
- 相對人
- 祭祀公業藍引
- 法定代理人
- 藍莆森
- 法定代理人
- 藍元鴻
- 法定代理人
- 藍昭雄
- 法定代理人
- 藍清智
- 法定代理人
- 藍有田
- 相對人
- 藍國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98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88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審級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一 │ 裁判費用 │ 192,136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二 │ 裁判費用 │ 288,204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三 │ 裁判費用 │ 288,204 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㈠由聲請人預納。││ │ │ │㈡最高法院99年度││ │ │ │ 台聲字第1170號││ │ │ │ 裁定所核定。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計算式:192,136+288,204+30,000=││訴訟費用額 │510,34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