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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藍蔡誠
相對人
祭祀公業藍引
法定代理人
藍莆森
法定代理人
藍元鴻
法定代理人
藍昭雄
法定代理人
藍清智
法定代理人
藍有田
相對人
藍國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98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88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審級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一 │ 裁判費用 │ 192,136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二 │ 裁判費用 │ 288,204 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三 │ 裁判費用 │ 288,204 元 │由相對人預納。 ││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㈠由聲請人預納。││ │ │ │㈡最高法院99年度││ │ │ │ 台聲字第1170號││ │ │ │ 裁定所核定。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計算式:192,136+288,204+30,000=││訴訟費用額 │510,340 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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