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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吳蓓蓓
相對人
陳文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09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份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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