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楊志宏
- 被告
- 吳有着
吳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93年度執字第19892 號強制執行程序,並恢復本院82年度執字第1328號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均係拍賣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2、6、5、3地號土地(甲標)及臺北市○○區○○段一小段218 地號土地(乙標),其中乙標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執行完畢而終結(本院93年度執字第19892 號);甲標部分則於本院93年度執字第19892 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465 萬8,000 元,又被告吳有着債權總金額(含受讓自吳慶郎部分)為1 億3,911 萬4,064 元,是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65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3,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