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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7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告
楊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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