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7號
- 原告
- 楊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