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
- 上訴人
- 尹亭之原名尹心頤.
- 被上訴人
- 何振華 原住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