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劉樹埤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4萬8,27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40 萬4,533 元【計算式:209,000 元/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之99年1 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見本院士簡調字卷第9 頁之土地登記謄本》×1,573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面積》×3867/100000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691,500 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見本院訴字卷㈢第214 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12,713,033元+691,500元=13,404,533 元《元以下4 捨5 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008 元,惟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 萬9,308 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查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40 萬4,533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012 元,惟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