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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周金條
上訴人
李勤益
上訴人
李賢德
上訴人
張義忠
上訴人
蔡明志
被上訴人
鄭麗珍
被上訴人
鄭麗姬
被上訴人
吳鄭麗玉
被上訴人
林鄭麗月
被上訴人
鄭楊明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上訴人
鄭繼勝

鄭天才

陳鄭寶瑟

鄭天豹

鄭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