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杜泰酉
上訴人
上訴人
杜亦璨
上訴人
游朝鈞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被上訴人
得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