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杜泰酉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杜亦璨
- 上訴人
- 游朝鈞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熊臺蓉
- 被上訴人
- 得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