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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3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海萍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於上訴狀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惟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即欲請求第二審法院於廢棄原判決後,改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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