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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0號

移轉稅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訴人
陳美華
被上訴人
太乙宮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稅籍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