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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訴人
謝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