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上訴人
- 謝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