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鄉根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田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