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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謝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整(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85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4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29,867 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0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x (1/3x453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3,382,400元

(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263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963,733 元

(四)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367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740,267 元

(五)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93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21)(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156,800 元

(六)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6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3x344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2,568,533 元

(七)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12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862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19,308,800 元

(八)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1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442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9,900,800 元

(九)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11-1 地號土地:22,400(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1x168 )(權利範圍/平方公尺)=3,763,2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