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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泓伾
即原告
廖崋媜
即原告
陳柏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賀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叁元(第一、二、三項聲明各核定為壹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捌佰伍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叁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其中第一審部分,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其中第二審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共計應補繳肆拾捌萬貳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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