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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小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曹呂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