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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給付派下分配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蔡誠
即原告
1
即原告
藍沛楓
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水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藍引等六人間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

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派下分配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