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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告
陳錦聰
被告
郭燕妃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被告
黃勝福
被告
簡志宏
被告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被告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被告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益
被告
林雍荏
被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告
陳光隆
被告
潘秋萍
被告
潘金美
被告
黃良平
被告
王煌樟
被告
張進坐
被告
鍾明鈺
被告
郭文達
被告
黃俊欽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被告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兼法定代理人
胡炳祥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黃筱玲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蘇璇律師
被告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吳宥豎
被告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告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告
曾祐詮(即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
被告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壹、二、㈣3.中關於「自95年10月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6年6 月13日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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