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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陳錦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陳錦聰 郭燕妃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黃勝福 簡志宏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被   告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益 被   告  林雍荏 被   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   告  陳光隆 潘秋萍 潘金美 黃良平 王煌樟 張進坐 鍾明鈺 郭文達 黃俊欽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胡炳祥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黃筱玲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蘇璇律師 被   告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吳宥豎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   告  曾祐詮(即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 被   告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壹、二、㈣3.中關於「自95年10月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6年6 月13日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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