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陳錦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陳錦聰 郭燕妃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黃勝福 簡志宏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被 告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益 被 告 林雍荏 被 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 告 陳光隆 潘秋萍 潘金美 黃良平 王煌樟 張進坐 鍾明鈺 郭文達 黃俊欽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胡炳祥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黃筱玲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蘇璇律師 被 告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吳宥豎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 告 曾祐詮(即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 被 告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壹、二、㈣3.中關於「自95年10月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6年6 月13日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翠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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