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5號
壹、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被告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伸公司)等
貳、判決結果
一、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務報告中,關於關係人交易部分,有隱匿之情事,可以認定。
二、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報報告中,除關係人交易部分外,原告主張之其他虛偽、隱匿情事,不能認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金字第5號
壹、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被告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伸公司)等
貳、判決結果
一、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務報告中,關於關係人交易部分,有隱匿之情事,可以認定。
二、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報報告中,除關係人交易部分外,原告主張之其他虛偽、隱匿情事,不能認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