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壹、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被告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伸公司)等

貳、判決結果

一、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務報告中,關於關係人交易部分,有隱匿之情事,可以認定。

二、新泰伸公司公告94年度至96年度第一季之各季財報報告中,除關係人交易部分外,原告主張之其他虛偽、隱匿情事,不能認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事實及理由要領詳如附件)如不服本中間判決應俟終局判決後,於不服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時,一併敘明不服本中間判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