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張鈞翔
林進花
張桓耀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5,463,991 元(公告土地現值283,0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61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77/17,024元×3 人=5,463,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