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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52號

辭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452號

聲請人
陳碧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陳進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亦未補正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情形、聲請辭任之理由、證明文件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其逾期並未補正,本院復於同年3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亦未補正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情形、聲請辭任之理由、證明文件及依據,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5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辭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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