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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八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八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茲檢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楊茲檢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一○一年度消債抗字第三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清字第十六號清算事件卷宗、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二十六號執行消債卷宗、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四十五號聲請免責卷宗、一○一年度消債抗字第三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聲字第十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