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抗告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蕭錫証、書記官何婉菁迴避,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