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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