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