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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蕭鍚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
洪志宏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雖據提出

訴狀到院,然原告未在起訴狀內載明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

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原告因本案訴訟請求所得受之利

益等項,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起訴程式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鍚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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