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余俊義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