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高烊輝律師(即羅武龍清算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曾麗玉、許志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曾麗玉、許志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